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法制化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107年5月24日公布 107年11月24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火災預防科 發稿日期:107年6月13日 聯絡人:火災預防科科長 陳政維 聯絡電話:02-27297668 分機6100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106年12月22日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函送行政院核定,於107年5月24日公布,預計6個月後於同年11月24日實施。往後在臺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申請安全管理等,均須依該條例辦理,強化安全管理降低大型群聚活動發生災害之可能性。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本自治條例條文共15條,依自治條例規定於臺北市轄內舉辦每場次預計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如體育活動、演唱會、博覽會、燈會……等商業活動,需依本自治條例第4條,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許可。另外,依據本自治條例第3條第3項,在原核准建築物用途內使用,應依相關法令執行不適用本自治條例外,臺北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依類似活動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之活動、婚喪禮、國家慶典、選舉等活動亦可排除。 凡符合本自治條例第3條所定義之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單位需檢具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依活動規模於期限內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許可,若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未申請許可,將處3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於活動前投保足額公共意外險,於期限內將證明文件一併檢附,若未檢附活動保險文件將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之罰鍰;活動中亦需配合相關單位的稽查,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的稽查,將處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之罰鍰,必要時得令主辦單位中止活動,為活動安全嚴格把關。 最後,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提醒市民,參加各種活動應以安全為第一考量;也呼籲各活動主辦單位應確實訂定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使用安全裝備器材、落實自主應變訓練並投保足額公共意外險,確保所有參與活動的市民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聞稿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法制化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107年5月24日公布 107年11月24日起實施
107-06-13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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