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聽消防無線電 觸犯電信法送辦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聞稿
發文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發稿日期: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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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聽消防無線電 觸犯電信法送辦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於8月28日17時39分接獲民眾來電表示有民眾以YouTube直播竊聽本局救護頻道無線電,本局於獲報後立即向警察局報案,同時通知所屬外勤單位調整救護頻道以為因應,避免案件資訊遭不特定人士竊聽。後續員警透過直播影片畫面查獲,並將嫌疑人、及相關事證帶回派出所偵訊,以釐清犯罪動機。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無線電為電信法第47條及電信管理法第50條規定之專用無線電,民眾擅自竊聽消防無線電,將觸犯電信法之相關規定:
一、電信法第6條規定: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二、電信法第56之1條規定: 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三、電信法第60條規定: 犯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消防局表示,各外勤救災救護大隊,在執行各項救災救護勤業務時,無線電係作為聯繫回報現場狀況或請求調度支援之功能,若有涉及民眾個資等敏感資料,則以行動電話或有線電話回報指揮中心為原則,確保傷病患個人隱私,以落實個資保護。
上版日期
110-08-3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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