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說明: 歌廳、舞廳或夜總會等場所之消費者容易呈現聚集狀態,前開場所經常裝設、使用特殊照明及高音量音響設備,為能於該類場所發現火警等緊急狀況時,迅速停止特殊照明及音響,故強制規定此類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於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時,應同時設置特殊照明及音響之緊急停止連動裝置,以確保避難逃生有效亮度及能於緊急狀況時迅速通知消費者,順利進行避難引導,故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歌廳、舞廳或夜總會等場所之消費者容易呈現聚集狀態,前開場所經常裝設、使用特殊照明及高音量音響設備,為能於該類場所發現火警等緊急狀況時,迅速停止特殊照明及音響,故強制規定此類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於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時,應同時設置特殊照明及音響之緊急停止連動裝置,以確保避難逃生有效亮度及能於緊急狀況時迅速通知消費者,順利進行避難引導,故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