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相關法令規定,供營業使用者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不得超過80公斤;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二、若店家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時,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相關規定(如:嚴禁煙火標示、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及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等)。
一、依消防相關法令規定,供營業使用者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不得超過80公斤;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
二、若店家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時,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相關規定(如:嚴禁煙火標示、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及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