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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處所收到本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通知單,應如何辦理後續事宜?

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經本局通知後30天內應自行購買住警器並安裝完畢,且填具提報表(表格請至消防局官網下載,或至轄區消防分隊索取)送(寄)至本局各消防分隊審核。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於大賣場、量販店、消防安全器材販賣店或網路商店等場所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