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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於84年7月10日由原隷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設之消防警察大隊層級,升格改制成為全國第一個由地方政府所設立的一級消防機關。成立初期,設有安全管理科、災害預防科、災害搶救科、火災調查科、後勤科、訓練中心、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計5個科、2個中心及4個室,並設置3個救災救護大隊,下轄9個中隊、41個分隊,編制員額計1,638人。復為因應消防任務之轉型與變革,共歷經下列三次組織修編。


       93年配合「災害防救法」、「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暨因應臺北市日趨複雜之都會災害型態等因素,為提升組織效能,爰將「災害預防科」及「安全管理科」等單位名稱分別修正為「火災預防科」及「災害管理科」,另增設「緊急救護科」、「督察室」及第4個救災救護大隊,以及配合12個行政區,於大隊下設12個中隊,修正編制員額為1,761人,業奉臺北市政府93年2月6日府法三字第093032893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93年2月8日生效。


       100年復配合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將原隸屬臺北市政府之災害防救中心業務,為事權統一,與本局業務整合;以及因應本市防災、救災、救護及為民服務等業務需求,爰進行第二次組織修編,刪除「災害管理科」並增設為「減災規劃科」、「整備應變科」及「資通作業科」等3個業務科,另將「後勤科」單位名稱修正為「綜合企劃科」,並重行調整相關單位之掌理事項。修編後本局組織規模計設立8科5室2中心,轄設4個救災救護大隊,與下設12個中隊、45個分隊,以及修正編制員額為2,063人,業奉臺北市政府100年7月29日府法三字第100325626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0年7月31日生效。


        103年為考量業務現況及實際需求,將技佐職稱備考欄增列「內6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並配合本局救災救護大隊目前下設45個分隊,增列2名分隊長,並減列2名隊員;另為使業務運作順遂,重新規劃調整「綜合企劃科」及「秘書室」等二單位之業務職掌。組織架構未調整,員額未變動,仍維持編制員額為2,063人,業奉臺北市政府103年1月27日府法綜字第103301576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3年1月29日生效。


        112年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111年2月9日消署人字第1110001073號函轉考試院111年1月28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74031號令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二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將大隊長職務官等官階由「警正一階」修正為「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並自111年1月30日生效。又為考量業務現況及實際需求,守護市民的安全及提升救災救護品質,且為縮短接獲民眾報案至消防車抵達現場的時間,消防局擬新增分隊據點,分別為福國、興隆、西門及民生等四個消防分隊編制員額數計增列專任分隊長四人、減列專任隊員四人,增減相抵後,組織架構未調整,員額未變動,仍維持編制員額為2,063人,業奉臺北市政府112年5月19日府法綜字第112302187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