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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禮讓救災、救護車優先通行相關措施與建議及影片說明如下: 

一、 車輛行駛中如聞救災、救護車鳴放警笛請立即向兩邊車道停靠,可能讓出中間車道,禮讓救災、救護車緊急安全通行,如遇單行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 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 

二、 窄巷出入口,勿隨意停放車輛,遇救災、救護車通過社區時應主動保持巷道通暢。  

三、 十字路口如遇有救災、救護車通行,請四方來車先行減速停車,待救災、救護車輛選擇行進路線後再依交通指示行走。  

四、 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如遇車禍發生,請勿占用路肩或備用道,以方便救災、救護車輛出入。  

五、 通過救護現場時請減速慢行,並請勿停留觀望,影響交通及妨礙救護工作進行。  

六、 救災、救護車輛高速行進時請勿貪圖便利尾隨其後,以免發生危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 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29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 

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2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45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 

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一○、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一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一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一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一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 

一五、行經無號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74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者,處新臺幣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