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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訂定「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並自106年10月19日起實施,以加強爆竹煙火安全管理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火災預防科
發稿日期:106年10月3日
聯 絡 人:科長 陳政維
聯絡電話:27297668轉6100

消防局訂定「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並自106年10月19日起實施,以加強爆竹煙火安全管理

「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以下簡稱管制辦法)於106年4月19日以府法綜字第10631261300 號令公布,106年10月19日實施。未來本市特定區域燃放爆竹煙火,將採「申請制」,如需於限制地區燃放爆竹煙火,應向消防局申請許可後始可施放。 

 

消防局為維護公共安全所訂定管制辦法共10條,主要係限制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及規範安全施放方式,除依環境保護局公告之「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工務局「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等禁止(限制)燃放爆竹煙火地點外,管制辦法另規範於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內,未經申請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且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安全標示及限制進行施放,目的是要避免因不當施放造成災害或人員傷亡情事發生。 

消防局提醒市民,依管制辦法提出申請施放爆竹煙火者,應於施放前5日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安全注意事項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向消防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逕行施放者,將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