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3年3月6日(星期四)下午2 時30分 二、地點:臺北市政府消防局3樓會議室 三、主席:廖局長茂為 記錄:黃依慧 四、主席致詞(略) 五、會議紀錄: (一)有關本局隸屬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人身安全法律組,所提出3個權益方案,分別為「購置輕量及較小尺寸消防衣裝備,以符合女性救災操作需求」;「建立女性同仁反映問題窗口,落實職場管理性別平權;「維護女性病人安全,提高救護服務品質」,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焦委員興鎧> 建議第2案標題改為「建立同仁反映性別問題窗口,落實職場性別平權」,實施對象改為「全體同仁」。 <黃委員翠纹> 有關專屬反映窗口的層級為何?設置於督察室是否會造成同仁不願意反映,建議可將同仁們反映之性別問題彙整作為日後性別影響評估之參考資料。 <鄭委員期約> 消防體系督察系統與警察體系不盡相同,我們比較站在協助同仁的立場,外勤同仁們一般也樂意與我們反映各式問題。 <黃委員翠纹> 針對性別空間議題,可能考量信任之問題;而男性與女性同仁共同進入火場之顧慮,建議可納入研究問卷調查中進行瞭解。 主席決議: 有關標題請依委員建議修正,另搶救科與救護科針對女性救災購置輕量裝備與女性病患小型血壓計等,納入性別預算編列提報會計室與秘書室;另請督察室將同仁反映之性別問題彙整,作為日後性別影響評估之參考資料。 (二)有關本府研考會102年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訪評作業總結報告,針對訪評結果列管事項辦理情形,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黃委員翠纹> 有關第1案,建議可增加女性同仁之訓練,並透過各式管道向中央消防署建議非以形式性別作為晉用標準。考試院目前對於警察人員晉用標準考試委員之間仍有不同見解,但現階段外軌警察特考是有嚴格的體能篩選,據我所知,很多女性即因此無法通過體能測試,在國外確實很多將體能作為任用標準,針對書面資料之辦理情形建議再修正。 <黃委員建仁> 針對第二案本局仍有3委員會未符合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1/3之規劃與執行,依照103年1月24日本市女委會第9屆第3次大會主席裁示,「請各局處可採行增(減)聘委員或更替府內委員等積極作為,務必於103年6月底前達成本府任務編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 <黃委員翠紋> 有關第5案,回覆內容「如為女性病患,由女性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是否不妥?另建議補充將救護車內裝置監視器之措施作為加入辦理情形。第7案,建議將人事室與訓練中心之提供資料納入。 <焦委員興鎧> 針對王委員順明第8-9案之建議,恐期待針對積極性差別待遇,我們有所積極性作為,例如增加女性代表性等,透過鼓勵升遷或是塑造模範角色等,各位所回覆妊娠期間免列入輪值編組與懷孕後可調整內勤應屬於基本母性保護。 <黃委員翠紋> 第6案韋愛梅委員建議方向是希望消防同仁在執行救災救護,若有發現是可疑家暴案例,是否能協助轉介通報,建議各大隊補充有關轉介通報實際具體成果內容。 主席決議: 1. 有關第1案請人事室與訓練中心依委員意見修正內容。 2. 有關督察室與資通科負責之「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要點」與「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請採用增聘委員之作法以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1/3之規定。 3. 有關性別統計請救護科將施救者與被救者納入統計資料,請搶救科將被救民眾納入統計資料,並依年度提報性平專案小組幕僚單位彙整。 4. 請救護科依委員建議修正第5案回覆內容,並補充於救護車內已全面裝設監視器之措施。 5. 第6案依委員建議,請各大隊補充執行轉介通報具體成果資料。 6. 第8案請減災科修正內容,提報消防體驗日男女性別數據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