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4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4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4年6月25日(星期四) 上午 10 時 二、地點:臺北市政府消防局3樓會議室 三、主席:吳局長俊鴻 記錄:郭曉蓉 五、討論事項: (一)列管事項辦理情形(詳如書面資料): 1. 第1案「本府各機關府層級任務編組委員性別比例,取消排除條款;請不符外聘委員四分之一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府層級任務編組委員會,於104年底前,以修改設置法規或依委員會性質增聘專家學者、律師、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等方式符合性別比例,並提報市政會議通過,若無法達成請於今年4月底前請業管單位將具體理由提報人事室轉覆本府人事處彙整,屆時並派員至本府女委會大會說明原因」案。 資通作業科代表(鄭文賢): 有關「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委員係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規定派(兼)任,屬特定職務人員,實難符合全體委員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屆時本案將派員至本府女委會大會說明原因。另建議本案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 請資通作業科於本府女委會大會說明窒礙難行之處,本案同意解除列管。 2. 第2案「經性別平等辦公室列入『運用性別主流化工具之方式或作為優良,值得各機關(構)參採』」案。 黃委員翠紋: 有關性別意識培力訓練部分,建議多利用電影、專欄或專書等多元化學習方式,提供性別平等概念等相關資料,並以實質獎勵措施為誘因,鼓勵同仁投稿分享閱覽(讀)心得。 性別平等辦公室代表(陳嘉鴻): (1) 警察局除透過影片觀賞方式外,還包含事前劇情介紹、問題發想以及事後討論,使同仁進一步了解何謂性別平等。 (2) 有關人事室建置「員工專區」關於「性別平等」等資料,建議亦放置於「性別主流化專區」內供同仁點閱。 焦委員興鎧: 有關臺中市勞工局同樣是提供觀賞影片之作法,提高學員對於性別意識培力之興趣。 <主席裁示> 請人事室於人事簡訊中規劃性別平等之專欄、並索取與性別議題有關之劇情片,提供同仁多元學習管道。另將「員工專區」內關於「性別平等」之資料放置「性別主流化專區」。 3. 第3案「針對消防員考試取才方式,有違以能力取才、男女平等的原則,傷害女性專業形象,請警政單位檢討部分,請訓練中心依建構完整訓練數據,報本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討論,屆時由人事室彙整各委員意見後,提供內政部消防署參考」案。 黃委員翠紋: (1) 目前消防員體能標準,男高女低,請問何種體能標準符合實際工作或業務需求? 若目前女性消防員體適能標準足以因應救災需求,則男性消防員體能標準應降低,避免因性別不同而產生標準不一致之情形。 (2) 建議訓練中心依救災勤務實際需求設定測驗項目及設定合格標準,方能達到以能力取才之目的。 焦委員興鎧: 以美國為例,所有標準應與工作實際需求有關聯,依統計結果訂定各項標準,並以科學證據代替傳統刻板印象。建議國內消防員取才方式採取前述方式辦理。 性別平等辦公室代表(陳嘉鴻): (1) 救災任務分工是否因不同性別而有所差異?其標準為何?建議補充前述資料。另體能較差之人員是否有安排不同訓練課程或加強其訓練密度,建議補充該人員前後之測驗資料。 (2) 請補充各項消防訓練項目之標準及其性別資料。 劉委員永洀: 所有消防員體能不一定都相同,同一性別者有體能較好的,同樣也有體能較差的,因此訓練及設定標準更顯得重要。以分隊為例,不分性別每日會安排不同訓練項目,記錄其結果,若有體能偏低者,則會加強之;以中隊而言,每月舉行測驗,發現體能不佳者,除身體狀況不佳外,同樣會安排強化課程。 <主席裁示> (1) 為符合性別平等概念,建議內政部消防署常年訓練測驗3,000公尺跑步標準不因性別有異而有不同標準之方向規劃。 (2) 消防人員執行救災勤務,所耗體力甚鉅,除需要體技能外,耐力亦相當重要,因此消防訓練及人力調度更顯重要。 (3) 感謝各外聘委員具體建議,請訓練中心了解內政部消防署立場及提供體、技能等各項測驗項目之訓練數據(含性別資料),提本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專案討論。 (二)本局各項勤業務進行性別影響評估表(詳如書面資料)。 1. 第1案「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協助本局各項勤業務之性別分析」案。 黃委員翠紋: 建議「婦女防火宣導大隊」名稱刪除「婦女」一詞,以符性別平權。 焦委員興鎧: (1) 同黃委員翠紋看法,建議修正「婦女防火宣導大隊」名稱。 (2)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協助勤務,包含水上救生及救溺等任務,應廣募有意願之女性投入。 (3) 有關實際執行情形有無進行使用者滿意度調查部分,目前無資料呈現,請再補充或加強。 性別平等辦公室代表(陳嘉鴻): (1) 建議召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前,提供所有會議資料。 (2) 本方案分為傳統義消大隊、婦女防火宣導大隊及鳳凰志工等三類,惟該資料闡述時有用詞不統一部分,如有時稱鳳凰志工,有時稱緊急救護大隊,建議本方案修改內文資料。 (3) 同黃委員翠紋及焦委員興鎧看法,建議修正「婦女防火宣導大隊」名稱或將該大隊名稱調整為「風水師」。 (4) 請補充總隊長、副總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等性別資料。 (5) 本方案題項(問)5之檢視結果「……時代進步,為促進兩性平權……」,建議「兩性平權」一詞修正為「性別平權」。 <主席裁示> (1) 有關「婦女防火宣導大隊」名稱之修正,請火災預防科將各委員及性別平等辦公室建議提送內政部消防署參辦。 (2) 請災害搶救科依性別平等辦公室意見,將「兩性平權」修正為「性別平權」。 2. 第2案「本局消防人員救助訓練」案。 黃委員翠紋: 建議補充下列事項: 本方案救助訓練非全體消防員需具備之能力,係採自願性參訓,請說明何項勤務會需要這樣訓練? 欲參訓人員之甄選標準為何較一般訓練標準高?該項訓練後是否有異於其他工作或編組? 該項參訓人員性別資料、表現狀況、測驗成績? 焦委員興鎧: (1) 建議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各項訓練,應提醒教官或講師於授課期間,避免使用陽剛性及具性別歧視之用詞。 (2) 感謝訓練中心執行本方案時,進行使用者滿意度調查表。另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多鼓勵女性消防同仁參訓類似訓練,並建議邀請具性別觀點之專家或學者督導本方案執行,以強化本方案人員之性別意識。 性別平等辦公室代表(陳嘉鴻): (1) 本方案蒐集資料以男性參訓居多,男女比例約26:1,惟無法得知歷年參訓人數、該資料之統計期間,建議補充前述資料,及增加統計資料之總體數目及男女比例(請以百分比方式呈現)。 (2) 建議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朝向參訓男女人數比率趨近外勤消防男女人數比率方向努力。 (3) 建議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招募志工時,製作宣導影片或文宣品資料,除避免使用性別歧視語言、圖片外,亦可增加女性人員加入宣導行列。 <主席裁示> (1) 有關黃委員翠紋、焦委員興鎧及性別平等辦公室建議事項,請業務單位納入補充資料。 (2) 各單位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應鼓勵女性同仁參訓並朝向參訓男女人數比率趨近外勤消防男女人數比率方向努力。 (三)臨時動議: 性別平等辦公室代表(陳嘉鴻): 近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之宣導影片,其中未有女性消防員加入,建議爾後製作宣導影片或文宣品資料之審查人員,聘任具性別觀點之專家或學者為委員。 <主席裁示> 爾後請各單位製作相關宣傳品或招募資料時,應將性別平等概念納入考量。 六、散會:11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