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3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3年6月26日(星期四) 上午9 時30分 二、地點:臺北市政府消防局3樓會議室 三、主席 :陳副局長郁文 記錄:郭曉蓉 四、主席致詞(略) 五、會議紀錄: (一)研考會性別主流化訪評結果列管事項辦理情形(詳如書面資料)。 1. 第1案「建議基層隊員人力需求偏向體格、技能要求,而非以形式性別作為晉用標準。(洪委員文玲) 」案,本局人事室及訓練中心已依103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及相關規定修正資料,建請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 同意解除列管。 2. 第2案「本局部分委員會中之委員未達性別比例標準者,建議陸續改善。(洪委員文玲) 」案,本局未達性別比例標準者計有「臺北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委員」及「臺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等3個委員會,目前前述委員會已改聘或增聘,符合本府任務編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建請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 同意解除列管。 3. 第3案「自評表第3頁『本局工作任務主要為救災與救護,未涉性別』,建議文字修正,事實上救災與救護仍有性別議題,並建議未來統計納入性別統計與分析。(韋委員愛梅) 」案,關於火災案件之傷亡、救出人數及救護被救者之統計及分析,預計成為今年度性平專案小組第4季會議資料,請搶救科及救護科持續統計與分析,屆時提報相關資料予性平專案小組幕僚單位彙整,並建議持續列管。 <主席裁示> 請搶救科及救護科持續統計並依統計結果分析資料,屆時成為今年度性平專案小組第4季會議資料,另請各大隊協助將火災案件之傷亡、救出人數資料予業務單位彙整。 4. 第4案「消防專業訓練已納入性別意識培力課程,建議依據工作特性與需求,加以檢視課程時數是否足夠及課程的內容是否適當,例如性別敏感度、性騷擾防治等課程均宜納入。(韋委員愛梅) 」案,本局訓練中心及人事室已依委員建議意見辦理相關課程或講習並更新會議資料,建請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 同意解除列管。 5. 第5案「救護過程中為搶救傷患所實施的措施,多有肢體上的接觸,為避免造成當事人誤會甚至覺得被侵犯,也為保護執勤同仁避免當事人的認知落差造成事後困擾,建立救護及對話的標準作業程序是必要的,另外在救護對話中也應考量性別的差異,使提供的協助具專業性外,更具人性化的協助與避免二次傷害。(韋委員愛梅) 」案,本局已於評估、處置部分律訂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並於救護車廂內全面裝設監視錄影器,建請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 同意解除列管。 6. 第6案「過去發生一些重大公共災害,是由於家庭暴力所導致進而傷及無辜,如能在消防宣導中災害預防的部分將此概念及協助通報轉介等政府服務納入,更能符合現狀。(韋委員愛梅) 」案,本局減災科、火預科及各大隊依委員建議,將疑似案件進行協助通報轉介相關單位,另建請火預科彙整各大隊及婦宣等防宣人員協助通報案件,將其分析,並於今年度性平專案小組第4季會議時,提報相關資料予性平專案小組幕僚單位,並建議持續列管。 火預科代表: 本科103年5月14日轉請各大隊防火宣導人員(含婦宣隊人員)於執行家戶訪視時,發現有疑似家庭暴力情形,協助通報全國保護專線113,經統計自通報至今,目前尚無協助通報數據資料,且本科與社會局沒有特殊通報專線,建請解除列管。 黃委員翠纹: 從教學經驗來看,第一線消防處置人員對於家庭暴力產生救災救護案件之概念較為不足或危機意識相對低落,因部分家庭暴力易衍生出高危急之個案,例如因家庭暴力導致之瓦斯桶自殺案件,建議消防局除了加強協助通報外,請建置協助通報及現場處置流程之標準作業程序,並適時利用勤教時間廣為向同仁說明,以利執行人員處置。 <主席裁示> (1) 本局救指中心(119專線)為24小時開設,為爭取時效,一旦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所導致案件即立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置,本案改由救指中心彙整、統計、分析,於今年度性平專案小組第4季會議時說明分析資料結果。 (2) 另請救指中心邀集救護科等相關業務單位研議疑似家庭暴力案件之協助通報及現場處置流程之標準作業程序,另請各大隊務必週知所屬同仁若執勤時,發現疑似是類事件,應主動向救指中心反映,以利通報相關單位前往處理。 7. 第7案「建議對現有環境加以檢視及改善,並消除各種形式的不平等及偏見,使每個人都能在工作上充分適性發揮。(韋委員愛梅) 」案,本局為消除形式的不平等及偏見,綜企科及各大隊均已檢視現有駐地環境,修正廳舍規劃或訂定生活公約規範等作為,建請解除列管。 黃委員翠纹: (1) 有關各種形式的不平等及偏見包含女性夜間不服勤規劃,性別平等係討論男性與女性的平等,而非女性權益至上之觀念,若女性消防員夜間不服勤,導致男性消防員服勤次數增加或造成男性消防員服勤的困擾,是對於男性消防員的不平等,亦是對女性消防員另一種形式的歧視,另因應女性消防員人數逐年增加,建議持續觀察及分析男、女消防員服勤模式,進而研究出最佳兩性消防員服勤機制,且因應前述情形與男女大腦結構的不同,同時建議建立及試辦女性輔導人員機制,兩者互相搭配,以減少職場的不友善。 (2) 基於警消招生之制度設計仍有待改善部分,例如警察、消防體適能招募條件是相同,實務上,警察、消防執勤所需之體能卻是不同的,囿於考試院無法逐一針對各個執法機關設計出不同篩選條件,且警察與消防人員招募又分為內、外軌考試,再者,臺北市勤務量相較於中南部勤務量多,所需消防人力相較於中南部多,因此,臺北市女性消防員人數有逐年增加且年輕化之趨勢。因此,除了思考勤務制度人性化外,更應回歸到告知女性報考人,成為女性消防員應具備的條件。 楊委員炳芬: 每位職場人應具備「有以待之」觀念,身為消防人員,除在學校已受過相關教育訓練,在職業倫理上,後續訓練及體能上的維持則需靠自身努力,若無法維持將面臨淘汰,而不應該反過來要求職場或機關提供相對的優渥條件,然因公務機關之淘汰或離場機制訂定不完善,為求人力留任,導致職場服勤制度設計不平等,是以,一視同仁才是平等,禮遇即是歧視。 <主席裁示> 不論性別為何均應依循相關規定執行,為兼顧實務運作及人力運用,目前規劃仍考量兩性生理不同作不同規劃,本局將持續朝兩性平等方向努力,同意解除列管。 8. 第8案「消防局的業務主要是在救災與救護,並無直接涉及到性別主流化議題,惟無論是在救災之前或之後,關於防災宣導、死傷及救護人數,還是有它性別差異之基本問題,對此,關乎到救災與救護之性別圖像廓清,理應是消防主管單位責無旁貸之職。(王委員順民) 」案,請搶救科就火災案件傷亡、救出人數進行性別區分統計及救護科持續針對被救者性別納入統計分析,並於今年度性平專案小組第4季會議提送資料,建請持續列管。 性別平等辦公室: 本案列管案補充說明「針對救災、救護被救者之性別統計,建議可朝向相同類型的災害發生,是否會因為性別 (逃生方式) 不同而產生不同結果,或是不同災害類型是否會因不同性別(逃生方式)而有不同差異,消防局可依分析後結果,加列本局消防宣導資料」。 黃委員翠纹: 建議本案統計、分析資料結果可提送申請104年度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會報。 <主席裁示> 請搶救科及救護科依限提報性平專案小組幕僚單位彙整,另將分析結果予減災科納入消防宣導資料,及依黃委員建議提報明年度創意提案。 9. 第9案「除卻性別預算、女性主管人員比例等外顯之性別主流化議題,內隱的性別體制、性別失衡以及性別壓迫,亦有進一步詳實探究之必要,特別是扣緊以外勤為主和內勤為輔的消防工作,又要如何兼顧男女性別之於生態環境、執勤狀況、服務模式等等量質並進的積極性差別待遇。(王委員順民) 」案,本局訓練中心及人事室已依委員建議修正及更新資料,建請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 同意解除列管。 10. 第10案「性別預算編列之年度增減情形,宜有主計畫項目和預期目標的變遷考量,特別是從硬體設備到軟體觀念教育的整體性規劃。(王委員順民) 」案,本局會計室已修正及更新資料,建請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 同意解除列管。 (二)本局促進臺北市女性權益方案執行進度說明(詳如書面資料)。 1. 第1案「購置輕量及較小尺寸消防衣裝備」案,准予備查。 2. 第2案「建立同仁反映性別問題窗口」案,准予備查。 3. 第3案「維護女性病人安全」案: 黃委員翠纹: 請修正「維護女性病人安全」案表列「辦理期程」及「實施對象」等資料。 <主席裁示> 請救護科依黃委員意見修正「維護女性病人安全」表列資料。 (三)本局公共工程中程計畫性別影響評估試辦表、程序參與建議參採情形紀錄表、程序參與建議參採情形統計表(詳如書面資料)。 黃委員翠纹: 本案為因應實務運作,將該計畫規劃配置人數為24人,其中女性同仁計4人,女性比例約17%,與本府規定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部分與規定不符,建議於「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中程計畫性別影響評估表」中補充說明,另建議於表內中說明如未來女性消防員增加時,該廳舍之因應作為,以利其他單位更瞭解本案執行方式。 <主席裁示> 請綜企科於評估試辦表中再做補充說明。 (四)臨時動議: 性別平等辦公室: 有關消防局促進臺北市女性權益方案-「購置輕量及較小尺寸消防衣裝備」案中「辦理進度」第一、二、三點均提及「…經調查配發使用狀況良好」,請補充說明該調查方式是透過何種形式產生,以利消防局日後評估消防衣裝備之使用效益或提報104年度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精進組之佐證資料。 <主席裁示> 請搶救科依性別平等辦公室建議意見,將調查方式以書面方式呈現,例如滿意度調查表等相關表件,作為本局爭取殊榮時可稽之資料。 七、散會:10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