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人數Q&A
A:依本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特定場所: 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及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 場、超級市場及其他類似場所。 Q:什麼樣的人要納入容留人數計算? A 依本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容留人數 : 包含特定場所之顧客人數、從業員工人數及其他在場人數之合計。 A: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火災預防>容留人數 Q:什麼樣的場所要做容留人數?Q:要怎麼提報容留人數? 即可查到提報範例及計算方式,若仍不清楚可洽本局各地消防分隊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