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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相關資料申請

  • 救護服務證明:依消防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本局運送之緊急傷病患得向本局申請核發救護服務證明。
  • 救護紀錄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4條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並保存至少7年。
  • 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以下簡稱AED)紀錄:救護人員執行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患者急救必要時使用之本局AED所載之紀錄。
  • 救護車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影音資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規定裝設之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所蒐集之影音資料。
  • 救護錄音資料:於執行救護時,為避免爭議並作為機關內部品質管理稽憑所為之蒐集紀錄。
  • 救護蒐證影像:救護人員如遇特殊個案(如行為急症、爭議案件)或暴力脅迫之虞時,可視情況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分隊幹部攜行攝錄影機到場蒐證。

  • 申請資格:
    • 申請個人之救護服務證明、救護紀錄表或AED紀錄時,申請人得為當事人(傷病患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委託代理人(填具委託書),檢齊相關證件影本及書表後,向本局申請提供。
    • 申請個人相關影音資料時,考量資料內容包含當事人以外之個資且具有無法切割性,爰僅供申請人(當事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必須出具身分證明)現場閱聽。
    • 影音資料申請,依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辦理,其複製本,以提供公務機關及本市議員為限。
    • 關於上述規定以外之救護資料蒐集或調閱,本局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0條、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進行審核及准駁。
  • 個人資料申請:
    • 依所請項目填寫「申請書」,如非當事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申請時,須事先填具「委託書」。
    • 檢附申請人及當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1份。
    • 辦理方式:
    • 傳真申請:02-2345-6386。
      • 郵寄申請:
      • 第一救災救護大隊(臺北市中正區泉州街406)[文山區、萬華區、中正區案件]
        • 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405[大安區、信義區、南港區案件]
        • 第三救災救護大隊(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22296[中山區、松山區、內湖區案件]
        • 第四救災救護大隊(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2234[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案件]
        • 緊急救護科(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3)[地點跨不同大隊案件]
        • 臨櫃申辦:本局各大隊(事故地點跨不同大隊時為緊急救護科)
        • 影音資料閱聽:
          • 符合申請資格者,先行致電本局各大隊(事故地點跨不同大隊時為緊急救護科;一大電話:02-272976687127、二大電話:02-272976687225、三大電話:02-272976687323、四大電話:02-27297668-7424、緊急救護科電話:02-2729-7668轉6428)或以電子郵件(tfd-6321@gov.taipei)告知申請目的及該案件之日期、地點、傷病患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並依本局通知時間臨櫃辦理。
          • 申請人應於約定時間攜帶本人(及傷病患)身分證正本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局各大隊(事故地點跨不同大隊時為緊急救護科)填寫申請書後進行閱聽。
          • 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 救護(批次)檔案申請: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時,申請人(申請者須為該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協同主持人)應填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批次)檔案申請書」,必要時應提供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s Review Board, IRB) 審查核可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
        • 研究案完成後申請人須回饋本局相關成果,原則以 1年為單位回本局報告,報告形式由本局另行通知。
        • 資料之使用僅限於該申請案,不得有衍生使用或同資料不同目的之使用。
        • 研究成果論文發表,須將本局置於感謝欄。若本局同仁具相當貢獻,應安排於適當之作者序
        • 運用申請資料撰寫之論著,應載明資料出處並於出版或發表後提供一份論著紙本或電子檔予本局 。
        • 違反1至5款者,相關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及研究人員(本局協助之相關人員除外)列管 3年,期限內本局不再 受理 資料申請。
        • 如經核准,本局依法將所請資料進行處理使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原始資料後始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