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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本市執行救難工作人員須有何種資格?

有關本市從事救難工作人員應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等規定,接受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並領有救災識別證始可為之,並於災害現場接受消防局現場救災指揮官之指揮、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