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領有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三、具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餘時參與救護及相關工作者。 四、中華民國國民10年內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在臺期間,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中華民國國民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限制: (一)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應為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1)總隊之人員為70歲以下。 (2)大隊之人員為68歲以下。 (3)中隊之人員為65歲以下。 (4)分隊之人員為60歲以下。 (5)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中隊及分隊人員為65歲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