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防告警訊息發送門檻?
1、水災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已發生積淹水或溪流有外溢且 持續強降雨,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2、火災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已發生重大火災,有延燒及擴 大之虞,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3、爆炸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因有爆炸可能,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4、潰壩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有潰壩之虞,經發布機關首 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5、震災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建物有倒塌之虞,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6、火山災害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火山活動異常,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7、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分類第1類至第3類的氣體或液體(蒸氣>1mmHg),數量總和大於大量運作基準10倍以上的洩漏情形時,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8、風災告警發送門檻:受颱風影響本市區已測得 15 級風或 已發生積淹水、溪流有外溢且持續強降雨,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9、懸浮微粒災害告警發送門檻: 轄管內任一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空氣品質指標大於 200( 指標污染物:PM2.5、PM10) ;或發生空污突發事故,因接觸空氣污染物導致10 人以上送醫;或發生空汙突發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30人以上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且污染源現況尚無趨緩,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 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符合以上任一條件時發送)。 10、人潮擁擠告警發送門檻:大型活動舉辦區域人潮擁擠,平 均單位面積人留每平方公尺大於 4 人,有發生推擠踩踏之 虞,或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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