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1月1日起,申辦本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其變更後用途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之甲類場所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或前述場所申辦室內裝修者,應向電業申請變更或增設用電,竣工查驗時應檢附電業掣發之「檢驗送電證明單」,不得檢附「合格承裝業登記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