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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員額人數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電話:(02)27297668)
 局本部:244人; 四個救災救護大隊:1819人
合計:2063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警監或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秘書

警監或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

委員

警監或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警正或薦任

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主任

警正或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ㄧ、內二人得列簡任。

二、內一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秘書

警正或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督察

警正或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警正或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一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股長

警正或薦任

第八職等

二十四

內二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場長

警正或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督察員

警正或薦任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警佐或警正或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十二

內五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

內三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護理師

師級

 

列師(三)級。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一

一、內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二、內六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四

 


 災
 救
 護
 大

大隊長

警正至警監

 


副大

隊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十二


主任

警正

 

 

督察員

警正

 

十二

 

中隊長

警正

 

十二

 

組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四


副中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二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九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二三六

 

隊員

警佐

 

一四四二

內七二一人得列警正四階。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 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 計

二○六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或科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