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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9-2 條】

一、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二、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三、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初訓課程名稱及時數】

1.液化石油氣之基礎知識:2小時。

2.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2小時。

3.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必須機械、器具或材料相關知識:3小時。

4.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等之檢查方法:1小時。

5.術科實習:4小時。

6.學科/術科測驗:4小時。


【複訓課程名稱及時數】

1.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1小時。

2.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必須機械、器具或材料相關知識:2小時。

3.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等檢測方法及實習:4小時。

4.測驗:筆試1小時。


訓練機構
地址
電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
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01巷31號
02-27520731
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桃園市觀音區信義路156巷48號
03-4731398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事務協會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11樓之1
07-3325106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11樓之1
07-5372885

*備註:上課為預約制,報名請提供姓名、公司(行號)名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