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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提報表

為辦理本市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文件。
 
(一)圖說審查階段:建築師於建造執照附表勾選審核消防安全設備,俾便本局要求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於合格公文內告知應於請領使照時填寫「臺北市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提報表」送至建管處及本局備查。
(二)竣工查驗階段:申請人於請領使用執照時,建管處併案收存前揭提報表,以替代竣工查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