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民眾濫用消防局救護車收費計畫
101.11.2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制訂
103.10.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修訂
壹、依據及目標
一、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0 條及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規定辦理。
二、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遏止濫用救護資源情形,進而精進救護派遣及縮短反應時間,以提升 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效率及品質。
貳、收費對象:非至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不包含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就醫之精神病患及臨盆之孕產婦)。
※收費對象得依施行成效提報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規劃調整之。
參、實施內容
一、收費方式:採事後認定方式開立繳款單,民眾於收到繳款單次日起 14日內至指定地點繳交「救護車使用費」,並掣給收費憑證。
二、收費金額:依據「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 構)救護車收費基準」所定基本應收費項目按次計資,每趟次救護勤務收取新臺幣 1,800 元整,費用細項如下:
(一)基本費:新臺幣 800 元。
(二)救護員費:新臺幣 1,000 元(2名EMT-2)。
三、收費單位: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本府消防局)編列歲入預算及執行。
四、收費流程:
(一)符合本計畫所定收費對象者,由負責救護之分隊隊員當場告知收費原因及金額,事後回報本府消防局統一寄發繳款單。
(二)收費有疑義者須提報本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開會審議,若確認非屬緊急傷病患,由本府消防局寄發繳款單。
五、繳費地點:
(一)全省超商門市(全家、萊爾富、OK)
(二)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
(三)銀行自動化設備(網路銀行、ATM)
(四)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3樓)
六、欠款催繳程序:逾繳款期限者,依規費法第 20 條規定徵收滯納金及利息,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作業方式:
(一)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組長 1 人,由本府消防局遴派之;副組長 1人,由本府衛生局遴派之;另置組員5人至 7 人,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由組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本府消防局代表 1 至 2 人
2、本府衛生局代表 1 人
3、本府消防局醫療指導醫師 1 人
4、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專科醫師 1 人
5、本府社會局代表 1 至 2 人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1、疑義個案討論。
2、執行情形檢討。
(三)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組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組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組長擔任主席。
(四)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組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