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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定會受理火災案件認定申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火災鑑定(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人民不服本局火災調查資料或調查鑑定結果之火災案件認定申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人: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為法人(例如公司等)團體者,須於申請書上蓋法人及代表人印章。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須出示委任書。
三、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收到火災調查資料或調查鑑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以郵寄或親自至本局提出認定申請書。若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四、申請方式:填具火災案件認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件(例如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車輛行照影本或新領牌照登記證、身分證影本等),並於申請書上簽章,以供本局查核身分。
五、受理單位:本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
六、不受理之通知:申請案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逾申請期間。
(二)非本局所為之火災調查資料或調查鑑定結果。
(三)屬司法機關或軍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之案件,而未經各該機關囑託本會鑑定者。
七、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併同該案卷證送本會,於1個月內進行審議。
八、本會認定程序與結果處理:
(一)火災現場尚保存者,本會得指派委員會同相關單位先至現場勘查後,再召開會議確認系爭火災調查資料或調查鑑定結果之內容有無疏誤。必要時得通知關係人到場說明。
(二)現場若已清除,則本於卷證資料召開會議討論。
(三)會後立即製作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以本局名義發送申請人。
(四)認定結果與火災調查資料不一致者,本局應依據認定結果製作補充調查資料或更新本,函送轄區警察分局。
(五)認定結果與火災調查資料一致者,本局應將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併卷存查。
(六)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之內容及格式如附件二。
九、收費:本會認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實驗、測試、鑑定或鑑識之必要者,經徵得申請人同意後為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再救濟制度:申請人對本會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不服者,得於收文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之理由向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會申請再認定。
十一、本會業務之執行,由本局派專人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