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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4條規定,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救護技術員,本局救護人員主要由具備中級救護技術員(EMT-2)資格以上之消防人員至少2名擔任,另由具備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資格以上之救護義消協助救護勤務。
救護專業訓練
救護專業訓練
(一) 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繼續教育
1. 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本局視新進人員持照情形辦理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以增加救護新血輪提升救護量能。
2. 中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EMT-2取得資格後,3年內需接受72小時繼續教育,以辦理效期之展延,故本局每年委託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及各大隊分別辦理繼續教育,每年度至少24小時。
(二) 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繼續教育
1. 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本局由中級救護技術員中甄選有興趣於救護工作且技能較優者,再經1,280小時之專業訓練成為高級救護技術員。
2. 高級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EMTP取得資格3年內每人每年亦需接受24小時以上,3年96小時之繼續教育。
(三) 進階訓練
1. 緊急醫療救護訓練助教班:本局遴選優秀救護人員參與內政部消防署所辦理之助教班訓練。
2. 緊急醫療救護訓練教官班:本局推薦績優救護助教參加內政部消防署救護教官班訓練,經過密集訓練及嚴格考試後,不僅擔任本局教育訓練之主力,亦協助其他單位或團體推動急救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