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加強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販賣、處理場所安全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公共危險物品共分六大類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第二類:易燃固體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處理及販賣場所標示板規格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相關規定如附件「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制度
有關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依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及每半年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並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另「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鑑於部分場所同時應製作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消防法」第15之6條規定,如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廠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消防防災計畫,得免再依規定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藉由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以降低業者製作多種計畫之負擔及簡化行政作業。為協助相關場所順利整併上開計畫並能落實執行,內政部消防署爰製作「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後計畫內容與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供參考運用。
內政部消防署評鑑認可辦理保安監督人訓練場地
編號 | 訓練單位 | 地址 | 電話 |
---|---|---|---|
1 | 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號5樓之6 | 02-23612119 |
2 |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81號B1樓 | 02-25555525 |
3 | 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 |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6之8號8樓 | 02-22559119#35 |
4 | 台灣省工商安全衛生協會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30號14樓 | 03-4930034 |
5 | 社團法人台灣安全衛生協會 | 苗栗縣竹南鎮福德路1號 | 037-479808 |
6 | 財團法人長春防災基金會 | 臺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61號7樓之1 | 04-23231828 |
臺北市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將本市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部分)整理如附件「臺北市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有關「消防防災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部分,請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