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
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醫療撫恤:
1.患病者,得憑服務證明,由公立或指定之特約醫院給予優待治療。
2.因公受傷:給予全部醫療費或由指定之公立醫院免費治療。
3.因公受傷致殘者:除按前款規定外,並依左列傷殘等級給與一次慰
問金:
(1)一等殘給與四0個基數。
(2)二等殘給與二0個基數。
(3)三等殘給與一0個基數。
(4)重機能障礙給與六個基數。
(5)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三個基數。
前項殘等檢定,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
鑑定書請領。
4.因公死亡者,給與一次撫恤金五十五個基數。
5.因公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因傷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
金基數。
(二)福利濟助:
1.生育濟助:新臺幣三、000元,以前兩胎為限。
2.結婚濟助:新臺幣三、00元,以參加編組入團隊之後第一次結婚
(非與原配)為限。
3.直系親屬或配偶喪葬濟助:新臺幣三、000元。
4.本人非因公死亡濟助:新臺幣二五、000元。
5.本人因病住院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每日濟助新臺幣三00元,
每年濟助合計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並須持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之
特約醫院住院證明。但非因疾病施行反生理手術或整型、整容及因
不正當行為而致傷害或疾病者,不予濟助。
6.本人非因公意外傷殘者,濟助新臺幣八、000元。
7.其他為提高團體士氣、鼓舞工作情緒,對災害濟助、病困慰問及協
勤有功,報經本府警察局局長核准者,酌贈慰問金,但以本人為限
。
8.退職、退隊之民防、義警、義消、交通服務人員見義勇為協助警察
勤務,以致傷(殘)亡者,參照本本要點規定,簽請本府警察局局
長核定後酌情發給濟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