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規提到的化學物品很多,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危險物品、勞動部的危害性化學品、環保署的毒化物。那麼,消防法所提到的公共危險物品,和上述的法規提到的化學品,有何不同呢?
消防法的3大工作,其中一項即是火災預防,所以針對氧化性固(液)體、易燃固(液)體、可燃液體、發火性固(液)體、禁水性物質、自反應物質、有機過氧化物等物質,於場所內大量製造/儲存/處理時,一旦不注意就容易造成危害引發火災;所以,如果製造/儲存/處理這些物質達到「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管制量,代表這些場所具有一定危險性,該場所的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就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以維護場所安全,降低火災危害!換言之,消防單位管理的是消防法所列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危險物品「場所」安全,而不是在管理危險物品本身!
為了與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接軌,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的名稱及分級,除易燃液體/可燃液體外,其餘皆依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的名稱及分級進行分類,以利辨識及確認分級;至易燃液體/可燃液體部分,因CNS15030之分級僅至93℃,但閃火點在93℃以上之部分可燃液體,其火載量仍然甚大,一旦發生火災危害性極高,故此部分閃火點至250℃之可燃液體仍然列入消防法所定義之公共危險物品,以維護場所之安全。
另各級學校實驗室所存放之公共危險物品,雖未達管制量,惟仍有受地震或操作不當等原因致生危險之虞,為消弭危險於無形,內政部消防署爰參酌國內外消防相關規定及考量防震對策,研擬「各級學校實驗室防火防震安全管理建議事項」,俾作為各級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強化之參考,以維護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