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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架構

     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目前計有義消人員約2000餘人,其組織層級分為總隊、大隊、中隊及分隊等,另各層級義消人員亦經不同條件遴選後聘用,各層級之組織結構如下:
 一、 義消總隊:設有總隊長、副總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等。
 二、 義消大隊:設有6個大隊,分別為第一大隊、第二大隊、第三大隊、第四大隊、防火宣導大隊及緊急救護大隊等。設有大隊長、副大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助理幹事等。
 三、 義消中隊:目前計有29個中隊。設有中隊長、副中隊長、幹事、助理幹事等。
 四、 義消分隊:目前計有63個分隊。設有分隊長、副分隊長、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副小隊長、隊員等。

貳、新進人員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領有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 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三、 中華民國國民十年內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在臺期間,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中華民國國民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參、義消人員之訓練 

    義消人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訓練。前項基本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訓練課程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訂定。
 一、 新進人員之基本訓練由本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實施48小時以上訓練,項目包括義消服勤安全認知、心肺復甦術(CPR)、哈姆立克法、防火及逃生要領、結繩應用的技術、消防車操、破壞器材操作等,以充實本市義消人員協勤所需知識技能。
 二、 專業訓練由本局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編組勤務特性,分別施以24小時以上之訓練。
 三、 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3年以上之人員,施予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二)中級幹部講習班:由本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2年以上之人員,施予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三)初
級幹部講習班:由本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 練合格之人員,施予20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基礎幹部講習班:由本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1年以上之人員,施予24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 常年訓練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以分隊、中隊或大隊為單位,集中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24小時以上。
 五、 其他訓練由消防署或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視協助推展消防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肆、義消人員相關福利 

    本市義消執行公共勤務,如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如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得發給金額不等之補助金。相關福利概述如下:
 一、 消防法第30條:義消因公死亡、傷殘給付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一) 因公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 因傷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殘障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殘障者:36個基數。
 (二)中度殘障者:18個基數。
 (三)輕度殘障者:8個基數。
 (三) 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
 (四) 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二、 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支給要點:視情況給予濟助金,最高發給新臺幣10萬元。
 三、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要點:視情況給予濟助金,最高發給新臺幣345萬元。
 四、 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視情況給予濟助金,最高發給一次撫卹金120個基數及新臺幣15萬元殯葬費(基數金額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勞工最低工資為基準)。
 五、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濟助金核給要點:視情況給予濟助金,最高發給新臺幣150萬元。
 六、 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消防及義消人員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標準表:視情況給予濟助金,最高發給新臺幣300萬元。
 七、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每人(不含顧問)補助健康檢查費用新臺幣4500元。
 八、本市義勇消防人員保險

      1、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新臺幣200,000元
      2、因公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新臺幣3,500,000元
      3、傷害醫療保險金新臺幣60,000元
      4、傷害醫療住院日額新臺幣2,000元,上限90天
            骨折為住院津貼1,000元

      5、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新臺幣2,000元,上限45天
       
本保險保障內容之項次2、3、4(因公意外死亡失能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範圍係被保險人之執勤工作期間,並包含上、下班(勤)之交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