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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火災保險理賠:

(一)火災發生後請聯絡承保之保險公司派員勘災,並自行拍照留證。

(二)需檢附火災證明書。

二、辦理繳銷牌照及車輛報廢

(一)車牌完整未燒燬:攜帶完整車牌(機車1面或2面、汽車2面)、火災證明書、車籍資料、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行照等相關證件至監理所(站)辦理。

(二)車牌或引擎號碼無法辨識:至轄區警察機關申請牌照遺失之報案證明, 攜帶報案證明、車籍資料、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行照等相關證件至監理所(站)辦理。

(三)檢具前二點相關證件及文件資料向監理所(站)提出申請,其燃料使用費費額計徵至火災損毀日止。另可聯絡保險公司終止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契約,退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

(四)監理機關洽詢電話:臺北市區監理所2763-0155(牌照業務:分機300、燃料使用費業務:分機400)、士林監理站2831-4155(牌照業務、燃料使用費業務:分機103及104)

三、申請減免稅捐: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請於火災發生後30日內,請檢具申請書、損失清單、照片及火災證明書,報請轄區分局、稽徵所派員勘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二)房屋稅應於火災發生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提出申請。車輛因火災損毀辦理報廢手續後,可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向車籍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總處電話:23949211。

四、申請兌換污破損券幣

民眾直接持火焚或污破損券至臺灣銀行(分行)辦理。

五、申請災害救助

(一)為協助本市市民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火災或風災、水災、土石流及震災等天然災害,致影響生活時,發放救助金,期能協助市民因應災後生活及處理後續復原事宜。

(二)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2。

六、申請台電停復電:

(一)用電設備倘因火災毀損,受災戶在終止供電契約後二年內如需於原址恢復用電,可於屋內線路設備裝修妥後辦理復電手續。

(二)為確保用電安全,火災受損之屋內線路設備,民眾應自行委由政府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且已加入相關電氣公會之電器承裝業(俗稱水電行),按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承裝、施作並申報竣工,經台電公司檢驗合格後始可供電。

(三)倘有任何用電申請疑義,請撥台電公司24小時客服專線:1911。

七、申辦火災證明書暨火災調查資料:

(一)檢附資料及證件

1、建築物火災: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書或配住證明、身分證等。

2、車輛火災:申請書、行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身分證等。

3、若申請人身分為公司行號,請檢附公司大小章。

4、若為委託人代為申請,請檢附委託人身分證。

(二)申辦方式及地點

1、網路申辦:火災證明書火災調查資料(4日內核發,須以台北卡、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

2、臨櫃申辦火災證明:

(1)申請95年8月1日以後火災案之火災證明書:攜帶申請書及應繳驗證件資料至本市任一消防分隊申辦(1小時內核發)。

(2)申請95年7月31日以前火災案之火災證明書:檢附申請書及應繳驗證件資料,親持或郵寄至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亦可經由本市任一消防分隊轉交(送達後5日內核發)。

3、臨櫃申辦火災調查資料:檢附申請書及應繳驗證件資料,親持或郵寄至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亦可經由本市任一消防分隊轉交(送達後4日內核發)。

4、火災證明書於火災發生後即可申辦,內容為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火災調查資料申辦時間請電詢火災調查科,內容為火災發生時間、起火戶、起火處所及起火原因。

附註:受災戶對於調查鑑定結果疑義,可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件,申請火災案件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