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點可以施放爆竹煙火?
購買爆竹煙火時需選購附有認可標示之產品,並依產品所標示之施放方式選擇適當施放地點,於施放前時應注意周邊人、車、建築物安全,選擇空曠地區、人潮少及風向佳之地點,不可於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處理(販賣)、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其基地內施放。
此外,臺北市政府於「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公告中,各級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文教區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爆竹煙火,及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爆竹煙火。
另「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管理要點」,自110年7月1日起臺北市河濱公園禁止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有關施放爆竹煙火尚涉噪音管制( 施放時段) 、場地許可( 如市區公園及河濱公園禁止施放) 及道路申請(交通安全)等問題,綜上規範倘有任何疑義,可洽本府環保局、工務局及警察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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